——少儿平安福(Ⅰ)——

1、针对少儿人身提供保障,还有额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身故保险金
额外身故保险金
* 承保年龄:28天- 17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
基本身故保险金 |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额外身故保险金 |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疾Ⅰ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